第五章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

发布时间:2019-07-09

2018年2月1日,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正式生效实施。该条例中包含多项行政许可事项。为便于了解、把握和实施行政许可,国家宗教局制订了《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》。


第五章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


第二十四条


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的依据是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四十二条。


第二十五条


举行大型宗教活动,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。


第二十六条


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
(一)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;


(二)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;


(三)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,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;


(四)活动的场所建筑、设施、场地符合安全要求;


(五)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;


(六)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;


(七)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,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。


第二十七条


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
(一)申请书,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、内容、地点(路线)、起止时间、责任人,参加活动的人数、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;


(二)安全工作方案,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、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,场所建筑、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,车辆停放、疏导措施,现场秩序维护、人员疏导措施,食品卫生安全措施,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;


(三)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;


(四)责任人对第二十六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的说明和承诺书;


(五)第二十六条第(七)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


(六)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,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。


第二十八条


举行大型宗教活动,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,将申请材料报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。

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,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,在15日之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

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,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

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,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